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牛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刑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怀来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2008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害人任某某、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于2008年11月22日2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委会宿舍内,因喝酒问题与任某某发生口角后,持碎啤酒瓶将被害人任某某右侧面部扎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于次日投案。

经审理另查明,有关本案的损害赔偿事宜,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牛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任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牛某某未提出异议和辩解意见。且有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晓晨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提取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被害人任某某提交法庭的相关票据,赔偿协议书,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牛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尚好,积极赔偿,且被害人任某某当庭表示对被告人牛某某予以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牛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09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秦亚梅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秋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