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学春,河南宛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玉宛,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诉被告刘某某、李某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任某甲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苗逢雨
审判员李某涛
代理审判员张华民
二零零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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