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湘潭县城建局职工,住(略)。
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4月底向原告借现金x元用于偿还债务,当时原告没有这么多现金,将原告一份五年期保险退了才凑齐了一万元钱;2007年9月被告又以父亲被跑跑车撞伤住院需要用钱向原告借现金4200元,约定2007年年底偿还。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未还。于2008年5月1日更换借条,欠原告x元,约定于2008年9月1日一次性还清,结果到了2008年年底依然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促都没有结果,特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4月底向原告借现金x元用于偿还债务,2007年9月被告又以父亲被跑跑车撞伤住院需要用钱向原告借现金4200元,约定2007年年底偿还,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未还。于2008年5月1日更换借条,约定2008年9月1日一次性还清,到了2008年年底被告依然未归还。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尚有800元欠款未打欠条,也应一并偿还,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并同意偿还。2009年8月10日被告已偿还原告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自愿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x元,已付800元,其余部分被告王某某在2009年9月26日前偿还现金3000元,余下的x元被告王某某每月偿还700元给原告周某某至还清之日止(偿还款项由被告王某某打入原告周某某提供的邮政账号上)。
本案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被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亮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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