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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720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新,湘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起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1994年

1月生育女孩张惠敏,2002年5月生育女孩张雅婷。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性生活不和谐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9月原告曾起诉离婚,虽因原告未出庭而按撤诉处理,但夫妻仍分居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解除双方的精神痛苦,特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两个女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150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失实,导致离婚的原因是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和原告要与“第三者”结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两个女孩由被告抚养,由原告分给被告婚后积蓄x元,另由原告补偿被告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1994年

1月生育女孩张惠敏(在湘潭市读职高),2002年5月生育女孩张雅婷,没有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2000元(被告经手借原告伯父的未还)。由于原告埋怨被告劳动效益不高,夫妻性生活不和谐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未出庭参加诉讼,经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此后,夫妻仍分居生活,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惠敏、张雅婷被告张某某自愿抚养,在张雅婷年满18周岁止,由原告陈某某每月给付被告张某某抚养费300元。给付方式:2009年度的抚养费3600元,在领取民事调解书时兑付。之后,每年3600元在年底由原告陈某某通过邮政银行打入被告张某某帐号,帐号由被告张某某提供,原告陈某某保留银行回执为据。原告陈某某对张惠敏、张雅婷享有探望权;

三、被告张某某经手借原告陈某某伯父2000元,由原告陈某某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起洪

二○○九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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