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州民再终字第1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一九五0年四月十五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昭干,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某某,男,一九七O年五月二十日出生,苗族。

委托代理人:向海棠,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函交字第X号交办函,将该申诉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于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州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龙某某于2006年8月4日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龙某某将在古丈县宏源钒业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份转让给王某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关义务,但申请再审人王某某没有支付转让款等。龙某某取款不得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与龙某某解除双方2006年8月4日所

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王某某支付龙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双方不得再为原交往过程中的经济往来事宜发生纠纷;

二、王某某所支付的20万元人民币于2009年9

月4日前付清;逾期某倍支付迟延履行期某的债务利息;

三、在王某某登记为古丈宏源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

代表人期某,王某某一切经营行为均与公司无关,所发生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等由王某某自行处理,自行承担责任;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双方自己所交各

自承担;

五、本协议双方当庭签字生效,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建英

审判员向发炳

代理审判员谷国艳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姜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