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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554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抓获,于2008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09年6月2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亚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元月至2008年元月,被告人沈某某一直担任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厨师长,负责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与郑州富田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就餐。在此期间,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应支付给供货商陈x的货款x.50元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人陈x、孙x、秦x、杨x、沈x的证言、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销货清单、领款凭证、劳动合同、民事判决书、银行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8日起至2010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人民陪审员余世洁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姚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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