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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602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24曰被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2009年1月15日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3月18日以来,被告人司某某以杀害被害人李x及其子相威胁,多次用号码为x的手机给李x打电话,要求李x给其20万元,后又降至10万元。被害人报案后,2009年4月1日李x向被告人司某某交钱时,民警将被告人司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人常x的证言、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材料、手机短信提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属犯罪未遂,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人民陪审员余世洁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姚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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