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12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2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2日15时5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石曹线由西向东行驶,右拐进入S246线,与王XX驾驶的豫x低速自卸货车沿S246线由北向南行驶时相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王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人刘XX等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拍照,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念如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许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肇事罪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