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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不服遂平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遂行初字第32号

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姚某某不服遂平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原告姚某某以自己是工作单位的领导干部,不愿加深与第三人邻居之间不和睦程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新生

审判员张铁良

人民陪审员魏继宾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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