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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罗某某农业承包经营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桂民一初字第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告罗某某,男,193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农业承包经营权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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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静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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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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