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杜某某与被告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兑现,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仝某某,男,1982年出生。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原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新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2006年5月2日,被告因作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4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归还。逾期后,经原告讨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于2007年11月8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口头承诺归还,原告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但被告未还。2009年12月,原告再次向博爱县人民法院起诉,因主体原因再次撤回起诉,据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400元并赔偿损失1500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1份,基本内容为:今借到现金捌仟肆佰元整,博爱县仝某某,2006年5月2日。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到庭参加庭审。

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6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400元。原告于2007年11月8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月2日撤回起诉。2009年12月,原告再次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主体原因再次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长期不还,原、被告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500,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仝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400元。

二、驳回原告杜某某请求被告仝某某赔偿损失15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专递费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新富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继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