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邵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种子公司。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
担保人刘某阳,男,1969年8月7日,汉族,资兴市人,职员,住资兴市X镇X街X号,系刘某某的弟弟。
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申邵山与被告刘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永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申邵山诉称:2008年4月5日,被告刘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被告马某某介绍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刘某某当天写了借条,被告马某某做了担保,三人口头约定按2分的利息计算。2008年12月份被告刘某某的弟弟刘某阳代其偿还10万元本金,现尚欠原告本金20万元及利息6万元未还。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6万元,且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说属实。被告马某某辩称:原告所说属实。
查明:2008年4月5日,被告刘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被告马某某介绍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于当天写了借条,被告马某某在借条上署名担保,三人口头约定按2分的利息计算。2008年12月份被告刘某某的弟弟刘某阳代其偿还10万元,后刘某某一直未偿还余款,现被告尚欠原告20万元本金及利息6万元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欠原告申邵山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万元共计23万元,被告刘某某在2009年4月11日偿还10万元,在2009年4月20日偿还5万元,2009年4月30日偿还5万元,2009年8月31日前付3万元;
二、被告马某某、担保人刘某阳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担保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420元,由被告刘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姚永飞
二OO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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