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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4-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扬民三初字第0005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X镇民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新,扬州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X镇。

法定代表人阮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鸿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其他诉讼费900元,合计4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戴子平

审判员姚江

代理审判员李志平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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