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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装潢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装潢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上海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上海某装潢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后,被告于2009年7月2日提出反诉。本院分别于同年7月2日、7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杜某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装潢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装修用的材料等。截至2009年1月8日,被告出具欠款证明,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19,565元,余款一直未付。故要高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50,435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被告上海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货款50,435元未付属实,因资金困难目前无法清偿。同时,因为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引起被告客户向其提出索赔,故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20,000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2009年1月8日欠款证明1份,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70,000元,并约定分期付款方法,后被告偿付19,565元,目前还欠50,435元。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就其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函2份,证明由于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材料进行装潢发生漏水问题,被告的客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2、送货单、清单各1份,证明引起漏水的材料是由原告提供的。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且不能证明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货确实是原告送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装修用的材料等。2009年1月8日,被告出具欠款证明,确认截至2009年1月,尚欠原告材料款70,000元,并承诺分三期将该款项偿付原告。后被告偿付19,565元,余款50,435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款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就购买材料建立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确认欠原告的货款,应当按照其确定的时间偿付原告相应金额的货款。未按约偿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现被告对欠原告的货款金额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支持。但原告计算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和金额有误,应当根据被告承诺付款的时间及金额相应进行计算,故本院对此予以纠正。被告提出由于原告的货物存在质量异议,导致其客户要求赔款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系由于原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引起漏水,以及该20,000元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而且,从时间上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的时候,其客户已经向被告提出因漏水事故产生的索赔,如果确系原告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该事故的发生,按照常理,双方在结算货款时,双方也会就损失的赔偿进行磋商。被告称其曾口头向原告提出过赔偿,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更为重要的是,被告确认目前为止其尚未支付赔偿款,故即便该损失存在,目前也尚未发生,故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某装潢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0,435元;

二、被告上海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某装潢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31,205元自2009年1月17日起计算,19,230元自2009年2月21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告上海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诉讼费1,204.50元,由被告上海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150元,其余1,05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钟玲

书记员陈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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