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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彩屯分社与本溪市公益事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本溪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本执指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彩屯分社。

被执行人本溪市公益事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被执行人本溪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彩屯分社与本溪市公益事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本溪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由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宝玉

审判员杨勇

审判员关丽娜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阚玲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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