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XXX县XXX乡XXX村。
委托代理人XXX,系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县XX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XXX县XXX乡。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XXX,系该乡林业服务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X,系该乡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XXX县XXX乡XXX村。
上诉人XXX因乡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XXX县人民法院(2009)X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X与原审第三人XXX就双方林木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上诉人XXX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房国军
审判员王擎国
代理审判员蒋天飞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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