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现军,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魏某某,男,43岁。
原告候某某、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魏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诉讼来院,称二被告欠其拉煤运费款x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付二原告该欠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候某某、张某某同被告赵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某于2009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某某x元整。
二、原告候某某、张某某放弃对被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及对被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候某某、张某某负担125元,被告赵某某负担125元。
原告候某某、张某某和被告赵某某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东亮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岳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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