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5-08-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渝一中刑终字第415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渝一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江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江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津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江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江津市人民法院审理江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2005)津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8月11日20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被告人刘某家院坝因鸭子纠纷与被告人刘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从家中拿出一根木制扁担将李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10级,并造成李某某医疗费人民币(略).77元、误工费人民币1350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32元、住宿费人民币5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护理费人民币165元、鉴定费人民币350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人民币4430元,共计人民币(略).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现场指认笔录、医院的病历、发票、证明、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刘某还应承担致伤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医疗费人民币(略).77元、误工费人民币1350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32元、住宿费人民币5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护理费人民币165元、鉴定费人民币350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人民币4430元,共计人民币(略).7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刘某上诉提出,被害人李某某先动手侮辱自己,没有用扁担打伤李某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1日20时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以上诉人刘某喂养的鸭子吃了其种植的谷子为由到刘某家院坝找到刘,二人发生争吵,上诉人刘某从家中拿出一根木制扁担朝李某某头部打了一下,致李某部受伤。当日李某某被送到江津市民康医院治疗,后又在江津市德感0九四医院治疗,同年10月21日至31日在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李某某系左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经法医学检验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10级。

李某某现年61岁,系农村居民。上诉人刘某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略).77元、误工费人民币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32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护理费人民币165元、鉴定费人民币35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208.5元,共计人民币(略).27元。

上述事实,有在原审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二审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聂勋琴报案称,2004年8月11日20时许,其丈夫李某某在刘某家院坝因纠纷与刘某生争吵,刘某持木制扁担将李某某头部打伤。

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略)刘某与刁孝西院坝交界处。现场提取刘某作案工具木制扁担。

3、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病情证明单证实,经诊断李某某系左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

4、法医学检验鉴定证实,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10级。

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04年8月11日20时许,李某某到刘某家院坝因刘某喂养的鸭子将李某某田里的谷子吃了找到刘,刘某不承认是她家的鸭子,双方就争吵起来。刘某从家中拿了一根木制扁担朝李某某头部打了一下,李某晕倒在地。

6、证人聂勋琴的证词证实,听见屋外很闹,出门见丈夫李某某睡在刘某的坝子上,头部在流血,刘某手里拿有一根扁担。

7、证人刁忠禄的证词证实,李某某以刘某喂养的鸭子吃了其田里的谷子到刘某家院坝找到刘,刘某不承认是她家的鸭子,二人就争吵起来,刘某拿着一根扁担高举起向李某某头部打去,打在李某头部,李某某当时就倒在地上,头上、脸上都是血。后双方到村主任胡德智家解决去了。

8、证人胡德智的证词证实,李某某与刘某吵着到胡德智家,李某某还说刘某打人心很黑,胡见李某某头部有伤,就叫李某某到医院去看。二人发生争吵的原因是李某某认为刘某喂养的鸭子吃了李某谷子,而刘某否认鸭子是她的。

9、被告人刘某供述,2004年8月11日20时许,李某某到刘某家院坝说刘某鸭子吃了李某里的谷子,刘某否认鸭子是自己的,二人就争吵起来,李某某就来摸刘某,并用一根木棒戳刘某腿,刘某抓了一根扁担打了李某某头部一下,李某某就倒在地上。

10、江津市民康医院、江津市德感0九四医院、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的病历、医药费收据等证实,李某某受伤后分别到三个医院治疗,其中于2004年10月21日至31日在新桥医院住院治疗11天,共计用去医疗费人民币(略).77元。

11、江津市民康医院诊断证明、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出院证均证明,李某某需要适当的休息。

12、重庆市法医鉴定收费专用收据证实,李某某的鉴定费为人民币35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因纠纷发生争吵,上诉人刘某持木制扁担致李某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刘某提出被害人李某某到其家先动手侮辱自己,没有用扁担打伤李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某与刘某仅是发生了争吵,并没有动手侮辱刘某;刘某用扁担打伤李某某的事实,有李某某及现场目睹证人刁忠禄的证词证实,上诉人刘某在侦查阶段亦供述了用扁担打了李某某头部。故上诉人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刘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提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人民币(略).77元、鉴定费人民币350元的请求合理,应予主张。其住院治疗1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重庆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即11×12=132元。根据医院的医嘱,李某某需要适当休息,可酌情主张误工费人民币1350元。鉴于李某某在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住院期间行了“钻孔引流术”,确需人护理,可酌情主张护理费人民币165元。李某某当庭举示了车票人民币757.5元,但其所举示的车票大部分系连号,与其治疗所应产生的交通费实际不符,鉴于其确有交通费支出,可酌情主张交通费人民币300元。李某某伤残等级为10级,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2003年重庆市X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李某某现年61岁,应主张19年,即19×2215×10%=4208.5元。对李某某所提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过高部分不予主张。其要求赔偿住宿费人民币50元,因其举示的旅店住宿专用发票上住宿旅客的姓名非李某某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故住宿费不应主张。其提出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因精神损失费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主张。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主张恰当。但对上诉人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不当,因刘某致人重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主张不当,均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津市人民法院(2005)津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江津市人民法院(2005)津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医疗费人民币(略).77元、误工费人民币1350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32元、住宿费人民币5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护理费人民币165元、鉴定费人民币350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人民币4430元,共计人民币(略).77元。

三、上诉人刘某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医疗费人民币(略).77元、误工费人民币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32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护理费人民币165元、鉴定费人民币35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208.5元,共计人民币(略).27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志云

代理审判员洪涛

代理审判员张红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黄献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