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雪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郁,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住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合慧,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曾洛川,开物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原审被告石某某来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30日作出(1992)郑法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转本院复查。本院审查认为张某某的申诉理由符合再审条件,于2000年8月1日作出(2000)豫法审监经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0)郑经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1992)郑法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05)豫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2000)郑经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07年11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雪涛,被上诉人五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合慧、左某某以及原审被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洛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籍贯山东,户籍于1984年9月1日迁入深圳市,曾服务于深圳外贸环兴实业公司,现住广东省(略)-X号。
本院认为,经查原审被告石某某系中国大陆居民,原审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其公告送达程序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民三初字第36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庞敏
代理审判员王少禹
代理审判员谢玉清
二OO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梁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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