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资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唐某甲诉被告枫树村村民委员会、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民一初字第14号

原告唐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泽任,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男,54岁,汉族,资兴市人,(略)村民委员会秘书,住(略),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小学文化,住(略)。

原告唐某甲诉被告枫树村村民委员会、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坤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邹泽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唐某乙、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甲诉称,(略)把本组所有的“黑炭垅、早生大垅头、交冲大龙头、庙背”等四块山场进行折价保本,并由原告向下大坪组交了折价保本费后,该四块山场作为自留山划给了原告管理使用,折价保本的林木归原告所有。资兴市人民政府于1984年8月10日颁发了第X号自留山证给原告。原告在“黑炭垅、庙背”二块山场内栽种楠竹、杉树,对“早生大垅头、交冲大龙头”二块山场的茶树、零星回蔸生杉树进行护林管理。被告枫树村村民委员会超越下大坪组的职权,以原告农转非为由,将原告所栽种的楠竹、杉树、茶树等自留山收回给被告陈某某不法占有。被告陈某某不法占有后公然在该四块山场上捡茶籽、出售青山给他人进行砍伐杉树。2003年被告陈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庙背山场原告所栽种的杉树出卖给他人砍伐达几十立方米,造成原告几万元的损失。就此事件,原告从1995年直到2008年8月2日长期向波水乡人民政府请求处理至今未果。2008年8月2日波水乡人民政府在原告强烈要求处理之下,仅转交波水乡X村于1995年作出的《关于陈某某与唐某甲山林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给原告,但对该四块山场同样未作处理。鉴于被告枫树村村民委员会不法收回原告自留山给被告陈某某的行为,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黑炭垅、早生大垅头、交冲大龙头、庙背等四块山场给原告管理使用,林木归原告所有;判令两被告出卖青山砍伐杉树赔偿原告损失x元。并提供了下列证据:1、第X号自留山证;2、山场的现场照片及现场图;3、往来帐、收款收据;4、调查笔录;5、《关于陈某某与唐某甲山林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6、唐某甲向有关部门所写的报告;7、唐某南、谷志旺所出具的证明;8、07年木材销售价格表等。

被告枫树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唐某甲原系我村村民,1985年农转非,全户五人全部从我村迁出,户头注销,唐某甲不再是我村村民,再没有建设我村X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资兴市人民政府、波水乡人民政府1984、1985年有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唐某甲已经不能履行建设枫树村的各项义务,也没有承包我村任何土地、山林的权利,事实上她的《自留山证》没有实际意义等于失效,发包单位枫树村村民委员会终止她的承包合同,收回山场,重新发包给我村移民户陈某某,完全合理合法。原告唐某甲在其山场内根本没有造林。1984年唐某甲折价保本的杉树已经全部由她砍光运出,按当时的砍一造十的要求,要交押金,村上验收时由于她没造林,所以押金至今天未退。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唐某甲的造林原始依据,黑炭垅是1988年曾早麦向陈某某借山造林,而庙背由唐某甲已砍光,只是荒山一块,从1985年至2004年陈某某管理19年之久,才卖了价值100元的木材给谷志旺。并提供了下列证据:1、中共资兴市委文件;2、“大下访”登记表;3、下大坪组证明材料;4、乡政府调查材料;5、《关于陈某某与唐某甲山林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6、陈某某卖树收条;7、林管站调查证明等。

被告陈某某辩称,唐某甲在付出“黑炭垅、早生大垅头、交冲大龙头、庙背”等四块山场的山林折价保本费后,已将其树木全部砍光拖回其老家蓼市。现在所生长的树木,其中庙背垅山场我和陈某武二人共有,由陈某武卖给谷志旺、谭方南砍伐,共计得款300元整,陈某武给我100元,我从未砍过树木。我是1985年6月由厚玉台前村X组移民迁往老家下大坪组的安置户,村上将农转非退回的田土、山林划归我管理使用,并不是我霸占原告的山林。陈某某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唐某甲原系(略)村民,1985唐某甲及子女随爱人陈某堂农转非到了资兴矿务局宇字煤矿安家落户。此前,资兴市人民政府于1984年8月10日颁发了第X号自留山管理证给原告唐某甲。将(略)所有的“黑炭垅、早生大垅头、交冲大龙头、庙背”四块山场划归唐某甲植树造林。分山时黑炭垅、庙背属荒山,早生大垅头、交冲大龙头属茶山。唐某甲于1983年向组上交纳自留山杉树折价款10元。于1984年11月19日向村上交了84年造林押金5元。被告陈某某一家四口于1985年6月从厚玉乡X村大湾头组投亲靠友移民到波水乡X村下大坪组。枫树村村民委员会将唐某甲的自留山“黑炭垅、早生大垅头、交冲大龙头、庙背”划归陈某某管理使用。1995年唐某甲回下大坪组修旧房时到庙背山场砍了树,与陈某某发生纠纷,同年的11月枫树村村民委员会就唐某甲与陈某某的纠纷作了《关于陈某某与唐某甲山林纠纷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载明:“一、唐某甲全家已农转非,户籍不在我村,根据政策不再享受集体的承包土地,而陈某某系库区移民,根据移民政策,有享受集体田土山水的承包权,因此由集体将唐某甲的茶山、自留山、责任山分给陈某某是合理的,陈某某有权管理使用。二、唐某甲所说,唐某甲当时出了折价保本费,且栽了树。但根据调查,折价保本系指原有山中的大杉树,早已被唐某甲砍掉,而现有山中的树属回蔸树,是后来陈某某培育出来的,唐某甲即使栽了树亦未成活,因此该山中的杉树、茶树应属陈某某所有。三、唐某甲走时未向集体交自留山管理证。现以证为借口强行要求要树是不妥的,因为唐某甲走时老树已砍掉,从发证到走时只管了四年,而陈某某从1985年到1995年已管了10年之久,回蔸树及自生树已长大,因此无疑山及山中的树应归陈某某所有。四、唐某甲要木材修屋是事实,属初犯,不再追究,但以后不得再进山砍树,违者后果自负。五、以上处理意见共四份,乡、村、唐某甲、陈某某各一份。”1996年唐某甲向波水乡政府及林管站要求将自留山继续归其管理或折价转让,2005年、2007年、2008年原告向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资兴市人民政府第X号自留山管理证;2、《关于陈某某与唐某甲山林纠纷的处理意见》;3、往来帐、收款收据等。

本院认为,资兴市人民政府于1984年8月10日颁发了第X号自留山管理证给原告唐某甲,1985唐某甲及子女随爱人陈某堂农转非到了资兴矿务局宇字煤矿安家落户,(略)村民委员会将原告唐某甲的自留山划给移民到波水乡X村下大坪组的被告陈某某管理使用,属原告唐某甲与被告陈某某对林地使用权及对林木所有权发生争议,应当由当地县X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甲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退给原告唐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天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坤全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朱建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