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林某某、俞某某与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纠纷上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立民终字第1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贺杰群,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杰群,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林某某、俞某某不服(2009)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管辖权规定。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借款履行地;被上诉人替上诉人还清贷款而取得代位追偿权,那么其取得诉讼权利也应从属于光大银行的诉讼管辖权利,即也只能在深圳提起诉讼,而不能在其公司所在地提起诉讼,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本案系担保追偿权纠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林某某与被上诉人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面约定“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甲方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辖区内,因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林某某、俞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天剑

审判员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胥剑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