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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鹰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胡某某管辖异议纠纷上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立民终字第2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鹰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X路X号华洲写字楼X号楼X楼B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杭州鹰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2009)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住所地,即在杭州市下城区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办事处责任承包协议》明确约定杭州鹰之旅长沙办事处的办公地点在长沙市X街X号,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X街X号,属长沙市开福区辖区范围内。因此,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杭州鹰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天剑

审判员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胥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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