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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湖南环诚经贸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纠纷上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立民终字第2700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环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新世纪家园F-X栋X室。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137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买卖合同履行地为长沙市岳麓区阳光100湖大教师公寓工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长沙市X路一段X号,属于长沙市天心区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天剑

审判员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胥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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