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诉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碚法民初字1311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碚法民初字X号

原告: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1。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世志,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沛霖,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生于1979年1月10日,汉族,居民,住(略)(现在押于北碚看守所)。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生于1980年11月24日,汉族,重庆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中渝营运分公司)诉被告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速公路中渝营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世志、赵沛霖以及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速公路中渝营运分公司诉称:被告王某系原告公司驾驶员。2009年1月10日被告王某擅自驾驶公司车辆(渝x)外出饮酒,并于当晚20时50分在西南大学车队路口撞击行人魏文岗,造成魏文岗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北碚区支队调查认定,被告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公司为妥善解决此次事故,已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死者魏文岗的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万元。因被告的重大过失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其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现要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的赔偿金4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交通事故情况属实,对于各项赔偿金愿意依法承担,但现在无经济能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系原告高速公路中渝营运分公司北碚营运中心驾驶员。2009年1月10日20时50分,被告王某醉酒后驾驶渝x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西南大学车队路口时,渝x号轻型自卸货车车头撞击道路上的行人魏文岗,造成魏文岗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驾驶渝x号轻型自卸货车逃离了事故现场,现就押于重庆市北碚看守所。原告高速公路中渝营运分公司作为被告王某的工作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为妥善解决死者方损失,与死者魏文岗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向其的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万元整。现原告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系被告王某的重大过失造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遂于2009年2月起诉来院。庭审中,被告王某对和解协议无异议,愿意按照该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收条、户籍证明、交通费票据复印件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醉酒后驾驶公司车辆在非执行公务期间从事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并且交通肇事造成行人魏文岗被撞击身亡,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高速公路中渝营运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作为被告王某的所属工作单位与死者魏文岗家属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愿意按照该和解协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高速公路中渝营运分公司已按照该和解协议向死者魏文岗的家属支付了各项赔偿金40万元,则被告王某应当向原告高速公路中渝营运分公司偿还此笔赔偿金,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支付关于其交通肇事致魏文岗死亡一案的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甘玲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学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