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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资执字第122-1号中国农业银行资兴市支行申请执行谢某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资执字第122-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资兴市支行,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中国农业银行资兴市支行申请执行谢某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资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于2002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谢某及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前述三项财产价值之和不超过20万元(价值不可分物和价值一时不明物除外)。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胡光生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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