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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吴某离婚纠纷

时间:2004-03-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辛民一初字第10048号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辛民一初字第(略)号

原告王某,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吴某,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彦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发生矛盾,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认为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7日婚生一女孩,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5月,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2004年2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已生有小孩,双方仍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以上有庭审笔录和相关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且生有小孩,双方理应珍惜所建家庭及夫妻感情,以不离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彦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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