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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夏邑县中州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5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1975年5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1999年1O月18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又名杨某),女,62岁。

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系王某乙、王某丙之父。

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1950年出生。

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中州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X镇程某庄。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翁献策、刘某,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夏邑县中州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于2007年8月24日在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夏邑县中州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7)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夏邑县中州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夏邑县中州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签订时一次性给付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4000元,付款后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

二、双方各自交纳的诉讼费用各自负担。

三、以上内容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最后签字时间为2009年9月9日)。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依法未收取上诉费。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某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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