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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殷行初字第11号

起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某某,职务:总经理。

起诉人称:杨国峰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新华员工福利保障计划险,2009年4月10日,杨国峰死亡。杨国峰家属向其提出意外险索赔申请。经审查索赔申请所附杨国峰死亡医学证明书,发现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填写有误,违反了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规范。

起诉人请求:判令撤销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为杨国峰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并重新出具杨国峰死亡医学证明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芳英

审判员:蔺晓芳

代理审判员:李文生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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