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1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马某某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马某某于2008年11月26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马某某与吕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2、判令吕某乙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x元。3、现院前后都有大路,从后界起往前15米扎界给吕某乙。4、街房、厢房归马某某,上房给吕某乙。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不服原判,于2009年7月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甲、被上诉人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61年元月马某某的丈夫去西安玩时,吕某乙的母亲因丈夫去世,而由马某某的丈夫将吕某乙领回收养。马某某在同吕某乙生活期间,吕某乙曾因对马某某照顾不周,造成马某某营养不良,并吞了金戒指。吕某乙现居住的宅院有上房三间(一层)、厢房四间(一层)、街房三间(一层半)。庭审中,马某某要求吕某乙给付抚养费x元(每年5000元计算10年);吕某乙有病、结婚、教育费共计x元。吕某乙则以与马某某生活多年,已建立起感情,以前自己作的不好的地方保证改过,而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此为本案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吕某乙虽非马某某亲生子女,但也是马某某从小抱养并艰辛抚养成人,马某某并给吕某乙成家及照顾孩子。在马某某年老体弱,生活需要人照顾之时,吕某乙却没有很好得报答马某某的养育之恩,使马某某的晚年不能幸福的渡过。吕某乙通过本次诉讼,认识到自己以前作的不对之处并愿意改过,真心愿意给马某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以便安度晚年。马某某现年事已高,在自己需要人赡养之时,和吕某乙解除收养关系不利于自己今后的生活,因此对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某某承担。

马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不是照顾上诉人不周,而是虐待上诉人,有医院的诊断为证。请求中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吕某乙答辩称:我没有虐待母亲,养活老人,善待老人,这是我的责任,天经地义,反则天理难容。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的收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针对二审焦点问题,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马某某年事已高,身体虚弱,吕某乙作为儿子应当孝顺老人,让老人安度晚年。在二审中,吕某乙再次检讨了自己的不足,表示愿意改过,愿意善待老人。马某某在自己需要人赡养、照顾之时,提出解除与吕某乙的收养关系,不利于自己今后的生活,因此对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共计80元,马某某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亚峰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高阳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