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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资执字第185-1号申请人谢某某等五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何某某、曹某、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资执字第185-1号

申请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学生,住(略),系谢某某之长女。

申请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学生,住(略),系谢某某之小女。

申请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系谢某某之公公。

申请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系谢某某之婆婆。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住所地:资兴市唐洞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

申请人谢某某等五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何某某、曹某、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07)资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08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何某某、曹某、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某某、何某某、曹某、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曹某雄

执行员胡光生

执行员黄聿亨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唐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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