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于2009年6月5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犯罪于2009年6月15日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经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宁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男。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某议庭,于2009年8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翻墙进入石桥乡刘××家,在其东屋内将刚洗澡出来的成某抱住,后将其压在床上,不顾成某的反抗,采取用手抚摸乳房、用手指插进阴道,用被子堵嘴等方式,对成某进行强制猥亵,在反抗中被害人成某用嘴将被告人杨某手臂咬伤,用锁将其头部砸伤。公诉机关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某制猥亵妇女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赵某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的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与被害人恋爱关系一直未断,被害人有过错。3、被告人行为并未造成某它严重后果,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翻墙进入被害人成某居住的石桥乡刘××家。被害人成某正在其院内洗澡,被告人杨某便进入成某居住的东屋内。成某洗完澡进东屋后,被告人杨某要求和成某拥抱,被害人成某不从,被告人杨某将成某压在床上,不顾成某的反抗,采取用手抚摸乳房、对成某进行强制猥亵,在反抗中被害人成某用嘴将被告人杨某左臂咬伤,用锁将其头部砸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供述笔录3份,证明2009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进入刘××家东屋内抱住刚洗澡的成某,并将其压在床上,不顾其反抗用手抚摸乳房等方式强行猥亵,以及在反抗中被害人成某用嘴咬伤被告人手臂和用锁砸伤其头部的事实。

2、被害人成某陈述笔录3份,证明2009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抱住了刚洗澡出来的成某,并将其压在床上,用手抚摸乳房并用手指插进阴道等手段强制手段,在反抗中其用嘴咬伤了杨某的手臂,用锁砸伤了杨某的头部的事实。

3、证人李××证言笔录1份,证明听成某诉说2009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强制猥亵成某的事实,以及见到床上被单上和地上有血迹的事实。

4、证人吕××、关××证言笔录各1份,证明其听成某诉说,2009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强制猥亵成某,在反抗中成某将杨某的手臂咬伤并用锁将杨某的头部砸伤的事实。

5、被害人成某给被告人杨某发送的信息以及他们的手机通讯记录,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杨某与成某一直保持着联系。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X组,证明案发现场。

7、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人身份以及出生日期为1980年2月8日。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杨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某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杨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罪名成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于被害人以前系恋人关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09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王振兴

审判员卫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新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