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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6.11.08.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0二五號刑事判決

时间:2007-11-08  当事人: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蔡彩貞   文号: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二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二五號

上訴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

第二四八四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

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

依修正前刑法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不

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

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因經商失敗,欠地下錢莊錢,被錢莊逼迫去

大陸假結婚,並沒有營利之意圖云云等事實之爭辯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

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佳濱

法官蔡彩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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