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志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同上。
被上诉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鑫,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辉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邹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某某和晨辉建筑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09)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09年7月1日向杨某某和晨辉建筑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受理费的通知,限其于2009年7月8日之前缴纳上诉费,但经审查,杨某某和晨辉建筑公司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如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杨某某和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伏华
代理审判员熊晓震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廖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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