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刑一终字第98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绰号“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无业,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9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2月2日晚9时许,吸毒人员宋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许某某,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海洛因。许某某因手中无毒品,便打电话将他人要求购买毒品的事告知吴某甲(已判刑)。在获悉吴某甲处有毒品后,被告人许某某授意吴某甲与宋某某进行毒品交易。之后,吴某甲和宋某某在醴陵市明珠大酒店附近一偏僻路段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公安干警从吴某甲的身上收缴了红色圆状片剂20粒,塑料袋5个(内有白色针状物质)。经鉴定,红色圆状片剂净重1.83克,可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成分;白色针状物质净重0.26克,可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2、证人吴某甲、宋某某、吴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醴陵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复印件;4、毒品收缴专用收据;5、通话记录;6、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7、尿样检测报告书及株洲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鉴定书;8、(2009)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9、户籍证明。

醴陵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有关规定,明知他人购买毒品仍为其居间介绍,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与吴某甲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本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决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上诉人许某某不服,以“是从犯,量刑不合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购买毒品而居间介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许某某虽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许某某与吴某甲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犯,故上诉人许某某上诉称“是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在量刑时已考虑了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故上诉人上诉称“量刑不合理”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建明

审判员宋某

审判员张晓玲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陶树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