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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5-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渝一中民终字第675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渝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镇X路X号金鸾花园怡丰园X单元X楼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于权,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奚某,男,1943年1月出生,该公司副总工程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七公里半。

法定代表人廖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某,男,1951年1月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0)巴鱼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卷闸门制作安装,并交原告验收使用,合同明确规定被告保证产品维修一年,原告违背合同规定,在被告维修期间未经被告同意擅自维修,且在未通知被告退货或更换的情况下,将防火卷闸门全部撤除重新安装造成损失,过错责任在原告,故提出被告安装的卷闸门有质量问题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安装完工后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给付价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被告反诉请求原告给付安装价款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主张,但被告安装卷闸门延期13天交付原告使用属违约行为,但原告未提出违约请求,本院不予主张。判决:一、由原告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被告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报酬、材料费(略).40元;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四、诉讼费464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认为防火卷闸门有质量问题,且被上诉人拒绝维修,请求撤销原判。

经审理查明,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8月7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承接的重庆市X区鱼洞综合交易市场工程防火卷闸门交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安装,每平方米单价420元,副窗每平方米单价300元,双方以实际安装面积结帐。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付20%,安装完毕付40%,余款在1999年8月30日前(除留总金额3%的保证金)付清,质量要求按(略)-B3国标中关于钢质复合型防火卷闸门规定执行,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产品维修期一年,由于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部件损坏所换的零件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协助修理。交货时间为1999年8月15日。产品验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关于安装、调试及使用规定办理,验收后一个月内,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提出意见,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及时整改。合同履行中,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给付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材料费(略)元,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9月7日将该工程防火卷闸门X樘安装完工交付用户重庆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面积115.16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400元,金额为(略).20元,副窗面积20.278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金额为6083.40元,合计(略).40元。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9月8日又给付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材料费(略)元。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装的卷闸门在调试期间因部份卷闸门带电、开关损坏,用户重庆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知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9月9日通知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维修调试。维修调试中,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余款,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付,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便停止进行维修调试。1999年10月至11月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派员进行维修,用去维修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1904元。1999年12月14日,在重庆市消防总队技术处、巴南区公安消防科、重庆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下现场检查卷闸门为联动正常,卷闸门外观及安装质量差,门片不齐现象严重。同月14日,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将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装的14樘卷闸门全部撤除,撤除费用为4756.32元,并重新购货安装。

以上事实,有合同、重庆市商业银行进帐单、值班记录、消防系统工程决算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卷闸门制作安装,并交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验收使用后,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给付所余价款(略).40元。但华南公司逾期交货,德胜公司的付款时间亦应相应顺延。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防火卷闸门因存在质量问题,卷闸门带电,已危及人身安全,又拒绝维修,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因此给德胜公司造成的损失。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拆除该门,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对其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但对其撤除该门所产生的费用4756.32元应由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审认定事实部份有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0)巴鱼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原告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被告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报酬、材料费(略).40元。

二、维持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0)巴鱼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三、撤销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0)巴鱼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撤销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0)巴鱼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案件受理费2700元,反诉费1940元,共计4640元由原告负担。

五、由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756.32元的赔偿金。

本案一审诉讼费4640元,二审诉讼费2700元,共计7340元,由重庆德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重庆华南防火卷闸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执行中品叠。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晓瑛

代理审判员宋勇

代理审判员钱洁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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