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辜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平,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征,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长沙市雨花驱动二环一段X号(原劳动东路X号)长沙重型机器厂C区X栋X、X号。
委托代理人任辉,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天心区百强钢材经营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天心区百强钢材经营部员工,住(略)。
上诉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长沙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心区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与两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上诉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雅
审判员熊伟
代理审判员易颖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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