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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

法定代表人邵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翔,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X,男,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金XX,女,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享有影片《死亡写真》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www.x.com上向社会公众传播上述影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12.50元,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承担212.50元,被告于201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1月10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沈卉

代理审判员余继钟

书记员叶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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