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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

被告黄X。

本院于2010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24日生育女儿黄X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3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起诉。嗣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并就女儿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与被告黄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黄XX随原告陈X共同生活。被告黄X自2010年6月起每月给付黄XX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并承担黄XX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除报销外)的二分之一至黄某琳18周岁止(给付方式:生活费于每月15日之前给付;教育费、医疗费随时结算);

三、原告陈X得婚前财产x寸彩电1台、容声冰箱1台、三星2匹立式空调1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1台、饮水机1台、电饭煲1只、三门橱1张、挂衣橱1张、三人沙发1张、单人沙发2张、茶几1张、电视柜1张、大床(含床垫)1张、椭圆型餐桌1张、木椅6张、棉被9条、面盆2只、脚盆2只、铜烘缸1只、塑料桶1只、热水瓶2只、糖缸2只、酒具1套(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

四、原告陈X自愿将其婚前财产格兰仕微波炉1台赠予被告黄X所有(已在被告处);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5月2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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