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郑某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业主。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上海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上述房屋进行物业管理。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上海市普陀区物价局核准小区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2元收取物业管理费,但因小区原规划水景尚未建成,因此原告按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1.80元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自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2007年1月至2010年7月以种种理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累计欠费人民币x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某辨称,原告未按照小区实际情况向物价局申报,因此核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不合理。小区未按照要求使用报警系统,被告大楼内无监控摄像头,被告家发生失窃。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2、燕宁苑物业管理承诺书。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重新评估申报表、审核表。5、房屋交接书。6、催缴物业管理费律师函、大宗邮件交寄清单。经被告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供如下证据:照片。经原告质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某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62平方米。原告受开发商上海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上述房屋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管理期限自2005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届时未有新的物业公司接替本合同续期。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上海市普陀区物价局核准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2元,因小区原规划水景尚未建成,原告按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1.80元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自2005年8月至2006年7、2007年1月至2010年7月未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累计欠费人民币x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

审理中,由于开发商晚交房,因此原告调整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2月、2007年1月至2010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x.6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开发商上海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业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原告提供了约定的服务,尽了义务,被告应按约履行付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经上海市普陀区物价局核准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2元,原告现按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1.80元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无不妥,被告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提出报警系统未使用,因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被告失窃问题,物业管理是针对整个小区而言,并不是保证某业主不发生失窃,被告未能提供其房屋发生失窃系原告物业管理失职所造成,本院亦不予采纳。至于利息损失一节,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应如何加强与各业主的沟通、改善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关系上尚有提高完善之处,为此,法律上对逾期付款必须支付滞纳金的惩罚性规定,相对本案被告不适用,原告的这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2007年1月至2010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以建筑面积262平方米计,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1.80元计算);

二、对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7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3.5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玉丽

书记员徐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