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长兴金三角服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

时间:2001-08-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湖经初字第97号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湖经初字第X号

原告长兴金三角服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生,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金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铁军,上海巾贝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兴金三角服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角公司)诉被告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纬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金三角公司于2000年7月26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立案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根据金三角公司的申请,委托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案标的物进行质量鉴定。后长兴县人民法院以该案案情复杂,争议标的额较大等为由,于2000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00年9月13日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重新办理了标的物质量鉴定的委托手续,继续委托该局鉴定。该局的浙江省质量鉴定管理办公室指令浙江省纺织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经浙江省纺织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该站于2001年4月24日将鉴定结果书面报告本院。本院于200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三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春生、尤金华,金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邬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三角公司诉称:金三角公司于1999年10月投资1600余万元,建设一条纺粘生产线,主机由沈阳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提供,辅机中的螺杆挤出机由金纬公司提供。为此,金三角公司与金纬公司于1999年10月24日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金纬公司供给金三角公司φ170丙纶纺粘用螺杆挤出机一套,包括(略)/30挤出机机械部分和(略)直流电机;总价值人民币(略)元;质量要求为技术标准按供方操作说明书有关条款,保质期为开车后一年;交货地点为需方,费用由供方承担;交货期限为预付款4个月交货;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需方预付30%货款,货到前付60%,投料给5%,余款5%半年内付清;供方派人负责指导安装调试。上述合同签订后,金三角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金纬公司于2000年4月17日送货到金三角公司,并派技术人员前往安装。同年6月14日,金纬公司派人调试,调试一开始就发生螺杆加热铝圈短路烧毁,两个固态继电器烧坏。6月19日,进行投料试车,又发现滤前和滤后压力变化很大、螺杆转速不稳定、电流波动值过大等问题。6月21日,拉出螺杆后,发现螺杆压缩段螺棱严某磨损,磨损达lmm以上,套筒相应部位也受到损坏。金纬公司在现场修理后,于同月24日、27日进行调试,但无法保证正常开车所需的工艺要求。6月30日,金纬公司的副总陈建龙前来指导调试,仍无法解决。同日,双方约定,金纬公司在7月15日或更短时间内给予调换新螺杆和套筒。7月18日,在沈阳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见证的情况下,金纬公司在金三角公司纺粘车间对更换的新螺杆、螺筒进行了现场重新检测安装,又发现新螺杆、螺筒、各部分螺棱与螺筒出料口隔距均存在问题。随后,金三角公司在7月19日排料过程中又发现气泡较多。7月20日,在试生产中发现螺杆与螺筒有摩擦声音,停车后抽出螺杆,发现螺棱磨损,即送金纬公司处理。7月21日,金纬公司将再次处理后的螺杆送至金三角公司,金纬公司派陈建龙等四人随同前来安装调试,但仍以失败告终。然金纬公司又对螺杆挤出机质量原因产生新的疑问,再次要求对螺杆挤出机出料口进行改造,并提出要求再次调试。金三角公司表示同意,但要求金纬公司必须保证在7月23日明确给予金三角公司一个正确结论。7月24日凌晨,投料调试后,结果发现情况更糟,不能继续试车。金纬公司的调试人员在此情况下不辞而别。由于金纬公司提供的辅机存在严某质量问题,经过数次调试及中途调换螺杆、套筒,还是不能正常运转,致使金三角公司投资1600余万元的生产线不能按期投产,并且无法履行已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给金三角公司造成严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为依法维护金三角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金纬公司返还金三角公司设备款人民币(略)元;2.金纬公司承担金三角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3.由金纬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金纬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1.金三角公司诉称双方于1999年10月2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金纬公司供应的是φ170丙纶纺粘用螺杆挤出机一套,与事实不符。金纬公司向金三角公司供应的是挤出机的机械部分,而不是丙纶纺粘螺杆挤出机。2.金三角公司诉状中陈述的质量问题,是金纬公司按照金三角公司的要求连接后道装置进行调试过程中产生的。3.浙江省纺织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鉴定认为金纬公司的产品符合其产品说明书要求,因此,金纬公司的产品符合合同的约定。4.由于金纬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合同要求,所以,金三角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本院驳回金三角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金纬公司供应的挤出机机械部分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及符合合同的目的和生产要求;2.金纬公司应否承担本案违约责任。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如下:

金三角公司为证明其与金纬公司发生买卖业务往来关系的事实,提供一组证据如下:

1.双方于1999年10月2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2.(略)/30—C挤出机操作说明书。

经庭审质证,金纬公司对此均无异议。

为证明金纬公司所供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金三角公司提供一组证据如下:

1.双方于2000年6月30日签订的备忘录。证明2000年6月13日,挤出机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螺杆加热铝圈短路烧毁、两个固态继电器烧坏;经调换新的加热圈后,6月19日进行投料试车,又发现滤前和滤后压力变化很大、螺杆转速不稳定(±5转/分钟)、电流波动值达100A以上;6月21日,经拉出螺杆检查,发现螺杆压缩段螺棱严某磨损,27个螺棱中有9个磨损,磨损达lmm以上,套筒相应部位也受到损坏;经金纬公司修理和调换大功率加热圈后,于6月24日、27日进行了纺丝试车,但纺丝板出来的丝,在牵伸时断头率高,无法正常开车出产品;6月30日,金纬公司的副总陈建龙到金三角公司指导调试,仍无法解决问题。据此,双方认为螺杆和套筒的严某磨损,对融体性能有影响,金纬公司同意在7月15日或更短的时间内给予调换新螺杆和套筒等事实。

2.双方于2000年7月19日签订的备忘录。证明在见证人沈阳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的见证下,在金三角公司纺粘车间对金纬公司更换的新螺杆、螺筒进行检测安装,发现螺杆方面问题为:(1)有11个螺棱出现碰伤缺肉;(2)11#、12#、13#螺棱外圈形成多边形,其中12#螺棱有15cm左右的连续多边形(从联轴端起);(3)螺棱宽度不一,从16至18.2mm不等,其中14#螺棱同一螺棱宽度相差2mm(从联轴端起);(4)有5处螺棱磨的不平,出现坑状;(5)有2处(略)范围内出现砂眼,另几处单独砂眼。发现螺角方面问题为:(1)螺筒内圆不一,从出料口向内5cm左右距离,内圆相差4丝;(2)螺筒中间目测仍有30cm,内圆与两端内圆不一。发现各部分螺棱与螺筒料口隔距方面的问题为(螺棱号数都从混料端起):第18#70丝、13#55丝、7#40丝、1#30丝的事实。

3.双方于2000年7月23日签订的备忘录。证明在见证人沈阳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的见证下,截止7月23日,挤出机仍因质量原因而未调试好,并且双方认可从6月19日第一次投料试车至7月22日试车共消耗原料11吨的事实。

4.金纬公司的副总经理陈建龙于2000年6月28日出具给金三角公司的备忘录。证明当时螺杆有质量问题,金纬公司予以调换的事实。

5.金纬公司职工汪银银于2000年7月20日出具给金三角公司的便条。证明因螺杆磨损,需金纬公司拉回处理而委托金三角公司代为运输的事实。

6.金纬公司副总经理陈建龙于2000年7月22日出具给金三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某的便函。证明金纬公司承认螺杆在使用时,机头压力波动、吃料不畅;在进料口去掉一块的事实。

7.金纬公司的陈建龙于2000年7月25日给金三角公司董事长严某的函。证明当时挤出机的压力波动不能控制。挤出效果仍不理想,并且已更换了两根螺杆,第一根因产生磨损而更换,第二根因产生压力波动而更换,第三根正在制作等事实。

8.浙江金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有关φ170/30螺杆和φ170/30料筒的《质量检验卡》、《零件质量检验表》、《产品检验合格证》各一份。证明金纬公司供应的本案挤出机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质量检验卡等证书,而金三角公司向浙江金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购买挤出机时,该公司提供了产品合格证等证书,并对挤出机的技术参数有明确的规定等事实。

经庭审质证,金纬公司对上述第1—7份证据均无异议;对第8份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为证明金三角公司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金三角公司提供一组证据如下:

1.自2000年6月19日至同年7月23日试车期间的电费损失(金三角公司自编财产损失证据号第24#凭证):

(1)长兴县供电局雉城供电所于2000年9月28日出具的有关金三角公司新车间配变自6月投产运行到7月24日期间用电量的证明。证明新车间配变容量为(略);试车期间总表数为19.58,峰用电量12.98,谷用电量6.60,倍率为3000等事实。

(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证明2000年度大工业用电中1—10千伏电压等级的峰电价为0.611元/度,谷电价为0.382元/度的事实。

(3)根据上述第(1)—(2)份证据,计算出试车期间电费为人民币(略)元的计算单。具体计算方法为:电费构成=峰电电费+谷电电费+基本电费。其中基本电费的计算方法为:(略)=(略)元/元/月(即月租费)。因此,总电费=(略).611+(略).382十(略)=(略)元。

经庭审质证,金纬公司对此持有异议,认为金三角公司没有提供针对挤出机试车所用的实际用电数及其已支付电费数额的凭证,且金三角公司当时除挤出机外,还有其他设备在运行。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是专门用于挤出机试车的电费损耗。

2.试车期间购买原材料费用损失(金三角公司自编财产损失证据号第25#、第26#):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0年5月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NO.(略))。证明金三角公司从该公司购买聚丙烯H30S原料的单价(进价)为6500元/吨。(第25#)

(2)金三角公司于2000年7月25日开具的货物过磅单(NO.(略))和收款收据(NO.(略))各一份。证明金三角公司将废丝10.26吨以单价2500元出售给他人,得款人民币(略)元的事实。(第26#凭证)

据此,金三角公司认为试车期间生产出废料10.26吨,致其所受损失为:数量X(购进价—销售价),即10.26吨X(6500元—2500元)=(略)元。

经庭审质证,金纬公司提出金三角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计算出在试车时实际使用了多少原料,也没有举证证明这些原料全部是用于试车上。

3.人员工资损失(金三角公司自编财产损失证据号第27#):

金三角公司的员工劳动工资核算表共9份。证明2000年6、7、8三个月(6月19日—8月15日),金三角公司发放员工工资(略)元。其中有27名操作工,平均工资20元砍,共试车停产55天,因此损失(略)元;另有车间管理人员4人,试车停产55天,为此支出工资(略)元;合计该项损失为人民币(略)元。

经质证,金纬公司提出金三角公司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这些员工是参与挤出机调试工作的,该证据与调试挤出机无关联。

4.技术安装人员食宿费损失(金三角公司自编财产损失证据号第28#):

(1)长兴县煤炭招待所分别于2000年7月11日、同年7月25日和同年8月24日开具的住宿发票三份以及住宿清单四份。证明金三角公司为调试挤出机支付有关技术安装人员的住宿费人民币(略)元。

(2)有关技术安装人员在金三角公司食堂就餐的记录三份。证明金三角公司在试车期间安排技术安装人员就餐支出人民币6300元。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略)元。

经庭审质证,金纬公司提出其中哪些是用于金纬公司人员的开支费用不明确。因为当时要安装的机器并不是金纬公司一家的机器,还有后道装置的安装,所以,把所有费用都算在金纬公司处没有依据。

5.厂房、设备折旧损失(金三角公司自编财产损失证据号第20#、第21#、第22#和金三角公司自编财产损失证据号第l#一19#):

(1)厂房折旧损失:

①有关金三角公司纺粘车间钢结构厂房的基础工程、二层工作平台等土建部分及车间内外部装饰工程的投资情况:a、建筑工程决算表5份;b、付款证明1份;c、付款凭证9份。(第20#凭证)

②有关纺粘车间钢结构厂房墙面、房顶及生产用钢平台等部分的工程投资情况: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各1份;b、付款凭证6份。(第21#凭证)

③有关纺粘生产线用配电房土建工程投资情况:a、建筑工程决算表和决算书各1份;b、付款凭证9份。(第22#凭证)金三角公司据此认为当时厂房总造价为人民币163.95万元,由于该厂房为两个车间共用,故纺粘车间建筑造价应按50%计算,即为人民币(略)元。国家规定厂房等建筑物折旧按20年使用期计算。因试车停产55天,故厂房折旧费为(略)元÷20年÷12个月÷30天X55天=6300元。

(2)设备折旧损失(金三角公司自编财产损失证据号第1#一19#):

①购买纺粘生产线设备及配件支付货款人民币(略)元的付款凭证13份;(第1#凭证)

②支付纺粘设备和分切机运费、起吊费人民币(略)元的付款凭证9份;(第2#凭证)

③支付纺粘生产线用喷丝板清洁处理设备货款人民币(略)元的付款凭证2份;(第3#凭证)

④支付纺粘生产线用冷却循环水设备货款人民币(略)元的付款凭证3份;(第4#凭证)

⑤支付纺粘生产线辅助机械熔体预过滤器设备货款人民币(略)元的付款凭证2份;(第5#凭证)

⑥购买纺粘生产线用辅助机械—化纤投影仪设备发票1份和支付货款人民币(略)元的付款凭证2份;(第6#凭证)

⑦支付购置纺丝组件设备货款人民币(略)元的付款凭证4份;(第7#凭证)

⑧购买喷丝板的购货发票1份;(第8#凭证)

⑨购买起重行车的购货发票2份;(第9#凭证)

⑩购置纺粘生产线用半封闭冷水机组的购货发票4份;(第10#凭证)

⑾支付分切机货款人民币(略)元的付款证2份;(第11#凭证)

⑿购置真空上料机和原料料槽的购货发票2份;(第12#凭证)

⒀购置纺粘生产线辅助机械空压机及储气罐的购货发票2份;(第1#凭证)

⒁支付金纬公司螺杆挤出机货款人民币(略)元的付款凭证2份;(第14#凭证)

⒂支付长兴县供电局关于配电房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款人民币(略)元的付款凭证5份;(第15#凭证)

⒃购置纺粘车间内用低压开关柜和162异型管的购货发票4份及支付电控柜货款人民币(略)元的付款凭证;(第16#凭证)

⒄为挤出机的安装调试而从公司五金库领用零星物料的明细单8份,计领用金额为人民币(略)元;(第17#凭证)

⒅购置消防器材的购货发票7份;(第18#凭证)

⒆有关投料试车前安装工程各项零星杂费发票、付款凭证等共计43份,计人民币(略)元;(第19#凭证)

金三角公司据此认为上述设备总投资人民币(略)元(第1#—19#凭证),使用年限为10年,试车停产55天的设备折旧损失为(略)元÷10年÷12个月÷30天X55天=(略)元。

上述厂房等建筑物和设备折旧款两项合计为人民币(略)元。

经庭审质证,金纬公司认为厂房和设备与挤出机没有关联性,不可能因为挤出机机械部分发生争议而造成厂房、设备的损害。

6.利息损失(金三角公司自编财产损失证据号第32#):

(1)金三角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长兴县支行签订的借款契约2份;(第32#)

(2)金三角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凭证2份;(第32#)

金三角公司据此认为综合其自编财产损失凭证号第1#—23#,纺粘车间实际总投资为人民币(略)元,结合第32#凭证可确定借款利率为5.445‰,则停产55天的利息损失为(略)元÷30天X55天X5.445‰=(略)元。

经庭审质证,金纬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7.吊运费损失(金三角公司自编财产损失证据号第29#):金三角公司提供印有其单位台头的、开具时间为2000年8月7日和8日的领款证明单各一份,证明另行购买新螺杆挤出机而支付运费计人民币3200元。

8.安装费损失(金三角公司自编财产损失证据号第34#):金三角公司提供《其他物资入库单》一份,证明其为拆装吊运挤出机返修支付购材料费人民币4217元。

9.厂房拆装费损失(金三角公司自编财产损失证据号第31#):金三角公司提供NO.(略)发票一份,证明其支付纺粘车间夹芯板活动房拆装费用计人民币(略)元。

金三角公司据此认为纺粘车间二楼办公室造价为(略)元,为了吊装挤出机而被迫拆除,预计有30%的材料报废,损失152印X30%=4600元。为了吊装新购买的挤出机而被迫拆除了车间西墙,安装机器后为防雨淋又将墙面装上,待诉讼结束后,还要拆墙吊运金纬公司的挤出机。每拆装一次车间墙面工程费为3000元,2次则为6000元,加上办公室材料报废损失为4600元,合计损失为人民币(略)元。

经庭审质证,金纬公司认为上述第7、8、9项损失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

10.试验费损失(金三角公司自编财产损失证据号第35#):金三角公司提供了一份纺粘布经济效益计算表。证明其为配合测试挤出机压力,按专家组要求停车一次,计4小时,按300公斤/小时、每吨利润3000元计算,则损失利润计人民币为4小时X300公斤/小时(略)元/吨=3600元。其次,金三角公司据此还提出根据专家鉴定小组的安排,共进行了2次技术测试,所耗电费为(略)(螺杆挤出机功率)X2次X8小时X70%效率X0.6元/度=1075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700元。

经庭审质证,金纬公司认为这是诉讼中产生的费用,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费用是否已支付,且该损失由谁来承担,应由法院断定。

11.购买新螺杆挤出机差价损失(金三角公司自编财产损失证据号第33#):纺织工业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于2000年11月27日出具的证明。证明金三角公司向他人购买的螺杆挤出机存在质量问题,转而向其购买挤出机。该中心于2000年8月8日将挤出机运至长兴,挤出机价格(略)元,直流电机价格(略)元,总计货款人民币(略)元的事实。金三角公司据此认为,因购买新螺杆挤出机多支出货款的差价为人民币(略)元,应由金纬公司赔偿。

经庭审质证,金纬公司要求金三角公司具体解释说明。

12.今后重新安装螺杆挤出机及停产损失:(1)金三角公司提出因现使用的舟山产新螺杆挤出机是临时安装的,金纬公司的不合格产品占居了原工艺设计位置。待本案了结后,金纬公司的产品还要拆除,需停产将现正使用的舟山产挤出机安装至工艺设计位置。根据金三角公司自编财产损失证据号第35#凭证,即纺粘布经济效益计算表计算,单位重量产品利润3000元/吨,每天产量8吨,需停产3天,则损失为8吨X3天(略)元/吨=(略)元。(2)律师代理费(略)余元(未提供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凭证)。要求金纬公司予以赔偿。

经庭审质证,金纬公司提出今后停产的费用是不可预见的,不现实的;律师代理费也不应由金纬公司承担。

金纬公司在庭审中没有向法庭举证。

本院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

1.浙江省纺织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01年4月20日出具的一份《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的结论为:(1)挤出机机械部分各项基本技术参数均符合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略)/30—C挤出机操作说明书》的规定。(2)由于争议标的物挤出机的熔体压力在自动控制情况下,实际控制精度较低,将影响后道纺丝工艺和纺丝质量。

2.本院调取的金纬公司于2000年9月在上海市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一份《单螺杆聚丙烯(PP)挤出机企业标准》,编号为Q/(略)—2000。

3.本院对证人朱某某作的调查笔录。朱某某的证言称,该企业标准本应经过性能测试,但该局未予测试过,因上海地区对此没有强制要求;该企业标准的内容中是否包含(略)/30—C挤出机标准不明。

4.金三角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金纬公司的有关工商登记档案材料。

经庭审质证,金三角公司对上述第一份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太笼统,对质量问题的结论不明确;对第二、第三份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第四、第五份证据无异议。金纬公司对上述第一份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引用的行业标准错误,故鉴定结论第二条错误。对第二至第五份证据均无异议。

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认证如下:

1.关于金三角公司提供的证明双方买卖关系的证据,即双方于1999年10月2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略)/30—C挤出机操作说明书的证明力。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金纬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并作为认定双方发生挤出机买卖业务的依据。

2.关于金三角公司提供的证明挤出机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证明力。

金三角公司为证明金纬公司提供的挤出机质量不合格,当庭提供了十份证据。经质证,金纬公司对第一至七份证据无异议;对第八至第十份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经审查,该组第一至七份证据,均为双方业务经办人共同签名的备忘录或单方出具的便函,金纬公司对此经质证后无异议,故符合证据要件,具有证据证明力,并作为认定金纬公司提供的挤出机经双方调试后不能用于生产的事实依据。第八至第十份证据即浙江金诲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有关矽170/30螺杆和φ170/30料筒的《质量检验卡》、《零件质量检验表》、《产品检验合格证》,据此不能证明金纬公司供应的挤出机没有上述证书,而只能作为证明金三角公司在金纬公司供应的挤出机经调试不能达到生产要求时而向浙江金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另行购买了挤出机以及该挤出机出厂时具有上述三证和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据。因此,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金三角公司诉请经济损失赔偿具有关联性,对此具有证据证明力,并结合现存金三角公司厂内实物,作为认定金三角公司因金纬公司提供的挤出机不能用于生产面重新向他人购买挤出机事实的依据。

3.关于金三角公司提供的因挤出机质量不合格而遭受损失的证据证明力。

(1)金三角公司为调试挤出机所花费的电费损失证据(即金三角公司自编财产损失证据号第24#凭证)的证明力。

金三角公司提供的电费损失证据共3份,即长兴县供电局雉城供电所关于用电量的证明、《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及电费损失的计算方法,经质证,金纬公司对上述证据持有异议。经审查,金三角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内容不能直接证明其为调试挤出机而损失的电费。因此,该证据缺乏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证明力。

(2)金三角公司为调试挤出机所损耗原材料证据的证明力。

金三角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损失证据,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过磅单和收款收据,证明金三角公司以6500元/吨的单价购进的聚丙烯H30S原料,在试车过程中损耗了10.26吨;而这10.26吨原料作为废料出售得款(略)元,(差价)损失人民币(略)元。经质证,金纬公司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这些原料全都用于试车过程中。经审查,上述证据中的原料损耗数量与金三角公司提供的双方于2000年7月23日签订的备忘录所确认的损耗原料数量相印证,故上述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其证明力,并作为认定金三角公司用于试车过程中原料损失的依据。

(3)金三角公司为试车而花费的工人工资损失证据的证明力。

金三角公司为证明因试车停产工人工资损失人民币(略)元,提供了9份工资核算表。经质证,金纬公司提出该证据不能证明这些员工是参与挤出机调试工作的,与本案无关联性。经审查,上述证据的内容尚不足以证明该笔工资已全部发放并系为试车停产所损失,且金纬公司对此也持有异议,故上述证据缺乏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具有证明力。

(4)金三角公司为安排技术安装人员食宿而花费的费用证据的证明力。

金三角公司提供的住宿发票、住宿清单和食堂就餐记录,不能明确证明该开支是否全是用于挤出机试车期间所花费的费用。对此,金纬公司也持有异议。故上述证据不具备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具有证明力。

(5)金三角公司有关厂房、设备折旧损失证据的证明力。

金三角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其建造有关厂房,购买有关设备的证据,经质证,金纬公司提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查,上述证据的内容与本案挤出机质量纠纷没有关联性,不具有证据证明力。

(6)金三角公司利息损失证据的证明力。

金三角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其向银行借款及支付利息的凭证,经质证,金纬公司提出异议称,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经审查,上述证据的内容与本案挤出机质量纠纷无关联性,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

(7)金三角公司支付的吊运费损失的证据证明力。

金三角公司提供两份领款证明单,以证明其因金纬公司供应的挤出机质量不合格而向其他单位购买挤出机时所花费的吊装费损失。对此,金纬公司有异议。经审查,该两份领款证明单,印有金三角公司的台头,即领条纸张用的是金三角公司的便笺,而且落款处虽签有韩XX及舟山金海机械设备公司魏斌等字样,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韩XX和魏斌确系舟山金海机械设备公司的吊运工作人员,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此款确已支付且是为另行购买挤出机吊运所支付的。因此,上述证据缺乏证据的真实性,不具有证据证明力。

(8)金三角公司支付安装费损失证据的证明力。

经审查,金三角公司提供的《其他物资入库单》的内容不能证明4217元是用于安装而支出的费用。金纬公司质证时也持有异议,故该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具有证明力。

(9)有关金三角公司厂房拆装费损失证据的证明力。

经审查,金三角公司提供的NO.(略)发票尚不足以单独证明其于2000年12月5日拆装活动房的行为是因金纬公司的挤出机质量存在问题而引起,该款有无实际支付不清,且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金纬公司对此证据也持有异议,故不具有证明力。

(10)有关金三角公司试验费损失证据的证明力。

经审查,金三角公司提供的纺粘布经济效益计算表,系其单方制作,缺乏证据的真实性。金纬公司质证时也持有异议,故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11)有关金三角公司因购买新挤出机所造成的差价损失证据的证明力。

经审查,金三角公司提供了一份纺织工业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于2000年11月27日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因金纬公司提供的挤出机质量不合格而向该中心购买挤出机,为此多支出了差价人民币(略)元,但金三角公司没有提供双方买卖合同及相关的货款支付凭证。金纬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也持有异议,故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证明力。

(12)有关金三角公司今后重新安装新螺杆挤出机及停产损失证据的证明力。

经审查,金三角公司提供的纺粘布经济效益表,缺乏真实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据此不能证明其今后预期的损失情况。金纬公司对此也有异议。因此,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证明力。

4.关于本院出示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1)浙江省纺织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01年4月20日出具的一份《鉴定报告》。经质证,双方当事人虽对该《鉴定报告》均有一定的异议,但均非实质性异议,且双方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确认该《鉴定报告》具有证据证明力,并作为认定金纬公司提供的挤出机经调试后达不到金三角公司用于纺粘生产线的合同目的之事实依据。

(2)关于金纬公司在上海市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单螺杆聚丙烯(PP)挤出机企业标准》和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的证明力。

经审查,上述两份证据的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具有证明力。

综上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1999年10月24日,金三角公司与金纬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金纬公司供给金三角公司(略)/30挤出机机械部分及(略)直流电机,具体供货范围:有螺杆、机筒、减速箱、冷水夹套、加热圈、测量头、国产压力传感器等组件;总计货款人民币(略)元;质量要求为按供方操作说明书有关条款,保质期为开车后一年;交货方式为预付款4个月交货,送货到需方,由供方派人负责指导安装、调试;货款结算方式为预付30%货款、货到前付60%、投料付5%、余款5%半年内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金三角公司分别于1999年11月16日、2000年4月14日支付给金纬公司货款人民币(略)元和(略)元,合计人民币(略)元。2000年4月17日,金纬公司将双方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如数供给了金三角公司,并进行安装。同年6月14日,金纬公司派人对螺杆挤出机进行调试。在调试过程中,先后发生螺杆加热铝圈和固态继电器烧毁、螺杆和套筒磨损、机头压力波动、供料不畅等情况,致使无法满足正常开车生产需要。后虽经更换螺杆等部件,仍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双方于2000年7月23日签订最后一份备忘录,确认经对挤出机数次调试、改造,仍因挤出机问题造成熔体压力变化太大、挤出机进料口供料不畅而无法满足正常生产需要。同时金三角公司要求金纬公司在当天给予其处理的结论。此后,金纬公司的技术安装调试人员仍不能解决挤出机的上述问题,并全部返回金纬公司,从而引起纠纷。金三角公司因其已建成的纺粘生产线急需挤出机生产产品,故重新向他人购买了挤出机用于生产。2000年7月26日,金三角公司诉至法院。

另经审理认定,因挤出机的调试试车而造成金三角公司原材料损失计人民币(略)元。

本院认为,金三角公司与金纬公司签订的挤出机机械部分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但金纬公司供应的挤出机机械部分,安装后无法调试至正常开车需要。对此,金纬公司的有关技术人员及业务负责人也承认本案挤出机机械部分经安装调试仍无法正常开车运行,存在质量问题,并影响后道纺粘生产线的生产;浙江省纺织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本案的挤出机机械部分各项基本技术参数虽均符合金纬公司操作说明书的规定,但挤出机的熔体压力实际控制精度较低,将影响后道纺丝工艺和纺丝质量。据此,本院认定金纬公司提供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金三角公司与金纬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生产需要,其行为系违约行为。金纬公司对此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金三角公司主张退货还款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金三角公司关于在挤出机调试过程中,其损耗的原材料损失,依法应由金纬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亦予以支持。金纬公司辩称挤出机机械部分不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因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金三角公司关于其他经济损失部分的赔偿诉请,因证据和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金三角公司返还给金纬公司(略)/30挤出机机械部分及(略)直流电机产品,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交接;

二、金纬公司返还给金三角公司货款人民币(略)元;

三、金纬公司赔偿金三角公司已付货款人民币(略)元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自2000年7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四、金纬公司赔偿金三角公司因试车造成的原料损失,计人民币(略)元;

五、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款项,限金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金三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标的物鉴定费人民币(略)元,由金纬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27元,合计人民币(略)元,由金三角公司负担9691元,金纬公司负担(略)元(上述应由金纬公司负担的鉴定费、诉讼费用,已由金三角公司预交,故限金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三角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款汇户名: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略);开户银行:杭州市农行西湖支行)。

审判长傅忠来

审判员张田善

审判员李天蔚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季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