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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靖法民一初字第149号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靖法民一初字第149号

原告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现下落不明。

原告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晓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取泽、杨某多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向薇担任记录。原告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6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8月,杨某某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现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蒙某某、被告杨某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5日,两人到被告杨某某出生地贵州省锦屏县X乡人民政府进行结婚登记后回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文溪乡X村X组共同生活。因杨某某不善操持家务,原、被告经常争吵。1993年8月,杨某某与蒙某某争吵后离家出走,蒙某某多方寻找未果。蒙某某、杨某某没有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至今,杨某某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贵州省锦屏县X乡人民政府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靖州县X乡X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杨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3、庭审笔录1份,证明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离家出走15年,音讯全无,蒙某某、杨某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蒙某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晓华

审判员谢取泽

审判员杨某多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向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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