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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党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上民一初字第660号

原告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党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被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于2008年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鉴于被告至今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事实,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党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婚姻无效,原告向本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被告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未消失,原告申请其宣告婚姻无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全民

审判员朱琳

人民陪审员李克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高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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