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清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清丰县人,农民。2009年2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革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4日18时30分,被告人贺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金鹰”牌125摩托车沿葛嘴线自东向西行驶至大屯乡X路段处,将在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步行的韩村X村的冯某省、韩村X村的师某丁、师某戊撞伤,冯某省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2月5日死亡,贺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4日18时30分,被告人贺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金鹰”牌125摩托车沿葛嘴线自东向西行驶至大屯乡X路段处,将在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步行的韩村X村冯某省、韩村X村师某丁、师某戊撞伤,冯某省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2月5日死亡,贺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冯某省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x元,赔偿被害人师某丁损失600元、赔偿被害人师某戊损失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师某丁、师某戊陈述,证人刘某、师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清丰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濮阳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及清丰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清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贺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冯某省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崔丽红

审判员库锁庆

代理审判员韩清蓉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林繁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