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姚某某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内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43岁。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失火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在为其母亲上坟时,引起山林着火,过火面积478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到内乡县X乡X村水浸沟为其母亲上坟,点燃火纸后,

因山上风大,火纸飘起引起山林着火。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现场过火面积共计478亩。燃烧的山林为同村村民刘xx、刘xx、邢xx的责任山和自留山。

另查明,2009年3月21日被告人姚某某到内乡县森林

公安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樊xx、姚x、刘xx、苏xx、朱xx、樊x、谷xx、赵xx、樊xxx、韩xx、刘x、邢xx证言,村民委员会证明,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过火面积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并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致使林木被

燃烧,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某某积极参与灭火,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晓菊

二0O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