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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裴某甲与被申请人洛阳市畅元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二初字第27号

申请人裴某甲,女,2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某乙,男,系申请人父亲。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洛阳市畅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男,43岁,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裴某甲与被申请人洛阳市畅元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裴某乙、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裴某甲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称: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洛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程序违法,裁决错误。具体包括:(一)仲裁庭在开庭时未围绕申请人仲裁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进行审理,而是对被申请人答辩提出的房屋面积发生变化,需补交房款的问题进行审理,审理已超出了仲裁申请的范围;(二)仲裁庭在仲裁时,所依据的房屋测绘报告时间、地点系伪造的,根据该测绘报告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已经知道实测房屋面积而故意隐瞒,故我不应当补交房款,亦不构成违约。(三)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之证据,根据申请人举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并未违约,被申请人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四)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错误。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合法,对该裁决无异议;(二)测绘文件是测绘公司的正规文件不可能伪造。

经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是否撤销仲裁裁决只从仲裁庭仲裁程序是否违法的角度进行审查。第一,关于申请人认为仲裁庭在开庭时未围绕申请人仲裁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进行审理,而是对被申请人答辩提出的房屋面积发生变化,需补交房款的问题进行审理,审理已超出了仲裁申请的范围的问题,仲裁庭未采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逾期办证的这一主张,此系仲裁庭对双方主张及答辩、双方所举证据进行审核与采信、对案件进行具体法律适用的结果,并非仲裁超出仲裁申请的范围,而且也并未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交房款,亦不存在被申请人没有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情况,申请人的这一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对于申请人认为仲裁庭在仲裁时所依据的测绘报告系伪造的主张,因该案在仲裁时双方都提交了该测绘报告,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只是申请人认为,根据该测绘报告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已经知道实测房屋面积而故意隐瞒,故不应当补交房款,亦不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此同样是仲裁庭对双方所举证据进行审核采信,对案件进行具体法律适用,是对案件实体处理的结果,而并不能说明该测绘报告系被申请人自己伪造的,故该申请撤销理由同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申请人认为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之证据,根据申请人举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并未违约,被申请人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的这一主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并未指出被申请人及仲裁庭隐瞒了哪些证据,只是认为仲裁裁决书中所列的相关证据仲裁员对其具体内容没有写明,故并非仲裁庭隐瞒了相关证据,申请人的该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第四,关于申请人提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错误的主张,此系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处理的结果,并不能依此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裴某甲撤销洛阳仲裁委员会(2008)洛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的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裴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某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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