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X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增,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增,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系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醴陵市富强特种陶瓷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孙家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醴陵市富强特种陶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8)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诉人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增、杨某某以及被上诉人醴陵市富强特种陶瓷厂的委托代理人黄冰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8)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彭雁斌
审判员彭建爱
审判员刘绍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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