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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汽轿车服务站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汽轿车服务站。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勋,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系张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郭朝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勋,该单位法律顾问。

案由:联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汽轿车服务站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汽轿车服务站共支付张某某人民币x元。第一笔于2009年1月26日前支付张某某人民币x元;最后一笔2009年3月31日前支付张某某人民币x元。

二、如上诉人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汽轿车服务站未以上协议履行,双方同意按原判决履行。

三、一审诉讼费1673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1673元由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汽轿车服务站负担。

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勤社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杨某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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