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雷某甲,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雷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汝州市X镇卫生院与被上诉人雷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汝州市X镇卫生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日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汝州市X镇卫生院同意退还雷某乙款x元,在2009年3月底之前付x元,余款x元在2009年4月底前付清。
二、雷某乙自愿放弃要求汝州市X镇卫生院支付雷某乙差额工资3120元的请求及为雷某乙参加社会保险、补缴社保费的诉讼请求。
三、汝州市X镇卫生院如不能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时间,付清款x元,则双方按(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四、一、二审诉讼费各10元,均由汝州市X镇卫生院负担。
五、本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振云
审判员李新保
审判员何海滨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记员杜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