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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汝州市寄料镇卫生院与被上诉人雷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三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雷某甲,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雷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汝州市X镇卫生院与被上诉人雷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汝州市X镇卫生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日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汝州市X镇卫生院同意退还雷某乙款x元,在2009年3月底之前付x元,余款x元在2009年4月底前付清。

二、雷某乙自愿放弃要求汝州市X镇卫生院支付雷某乙差额工资3120元的请求及为雷某乙参加社会保险、补缴社保费的诉讼请求。

三、汝州市X镇卫生院如不能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时间,付清款x元,则双方按(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四、一、二审诉讼费各10元,均由汝州市X镇卫生院负担。

五、本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振云

审判员李新保

审判员何海滨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记员杜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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