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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贺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攸法民二初字第110号

原告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湖南省攸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单位职工,住(略)。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贺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7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贷款x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9.6‰。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被告贺某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现在经济困难,请求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原告贷款x元,并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9.6‰。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被告贺某于2009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6‰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852.5元,由被告贺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颜页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蔡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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