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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又名刘某勤,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申请再审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2005)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某、张某某不服,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5月22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08)卫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刘某某不服,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8)卫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对一审重新进行再审审理。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张占帅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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